第一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医师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二条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2年以上申请重新执业的,应当由所在医疗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相关规定重新注册。
第三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四条 取得注册执业范围外、同一类别其他专业高一层次的省级以上教育部门承认的学历,经所在执业机构同意,拟从事新的相应专业的,或者接受同一类别其他专业的系统培训两年或者专业进修满两年或系统培训和专业进修合计满两年,并通过考核合核的,可以申请变更执业范围。
第五条 跨类别变更专业,必须取得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
第六条 注册程序。拟在我院执业的人员,应当向福州市卫生计生委申请注册,办理地点为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申请医师执业注册或变更等,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
1. 《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一份。
2.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聘用证明。
3. 《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4. 身份证复印件。
5. 获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或申请重新注册时,还应提交省级以上卫计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6个月以上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6. 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7. 近6个月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一张(背面注明单位、姓名)。
(二)注册变更
1. 《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一份。
2.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聘用证明。
3. 《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4. 《医师执业证书》原件。
5. 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6. 近6个月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一张(背面注明单位、姓名)。
7. 如为军队(武警)医师变更至地方,则需提供原注册机关的介绍信(变更通知单)。
(三)注销注册
1. 《医师注销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 《医师执业证书》原件。
3. 身份证复印件。
4. 注销注册证明材料:
(1)死亡:《死亡证明》或已注销户口的户口本复印件1份。
(2)被宣告失踪的:宣告失踪的法律文书复印件1份。
(3)受刑事处罚的:法院裁判文书复印件1份。
(4)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1份。
(5)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培训或考核机构出具的考核不合格证明1份。
(6)连续两个考核周期未参加医师定期考核:培训或考核机构出具的连续两个考核周期未参加医师定期考核证明1份。
(7)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医疗机构证明材料或备案超过两年的,系统进行确认。
(8)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相关医疗诊断文书复印件1份。
(9)有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的或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全国医师注册管理系统诚信验证进行确认。
(10)本人主动申请的:申请报告1份。
(四)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注册
1. 《福建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或《福建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2. 《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3. 《医师执业证书》原件。
4. 身份证复印件。
5. 在美容主诊医师培训基地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合格证明一份(已取得《福建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无须提供本项材料)。
(五)《医师执业证书》遗失补办
1. 医师执业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
2. 单位证明。
3. 遗失声明(请刊登在福建日报上)。
4. 身份证复印件。
5. 毕业证书复印件。
6. 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
7. 近6个月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一张(背面注明单位、姓名)。
第七条 医师执业范围。根据我院科室的设置情况,办理注册时相对应的执业范围见下表:
执业范围 | 定岗科室 | 执业范围 | 定岗科室 |
内科专业 | 心内一科 | 妇产科专业 | 妇 科 |
心内二科 | 产 科 | ||
心内三科 | 儿科专业 | 儿 科 | |
消化一科 | 重症医学五科 | ||
消化二科 | 重症医学专业 | 重症医学一科 | |
神经内科 | 重症医学二科 | ||
血液科 | 重症医学三科 | ||
急诊内科 | 重症医学四科 | ||
肿瘤内科 | 急救医学专业 | 院前急救部 | |
肾内科 | 眼耳鼻喉专业 | 眼 科 | |
风湿免疫科 | 耳鼻喉科 | ||
内分泌科 | 口腔专业 | 口腔科 | |
呼吸科 | 中医专业 中西医结合专业 | 中医科 | |
综合内科 | 康复科 | ||
血液净化科 | 痔疮科 | ||
干部特诊一科 | 中医骨伤科 | ||
干部特诊二科 | 皮肤病与性病专业 | 皮肤科 | |
外科专业
| 烧伤整形科 | 医学影像与放射治疗专业 | 介入放射科 |
基本外科 | 放射科 | ||
肝胆外科 | 超声科 | ||
胃肠外科 | 核医学科 | ||
肿瘤外科 | 心电诊断科 | ||
泌尿外科 | 医学检验、病理 | 病理科 | |
神经外科 | 检验科 | ||
骨一科 | 外科专业 (麻醉科) | 麻醉一科 | |
骨二科 | 麻醉二科 | ||
急诊外科 | 麻醉三科 | ||
心外一科 | 疼痛科 | ||
心外二科 | 公共卫生类别 专业 | 院感部 | |
儿外科 | |||
胸外科 |
第八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超范围执业:
(一)对病人实施紧急医疗救护的。
(二)临床医师依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规定》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等,进行临床转科的。
(三)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
(四)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注销注册与备案
(一)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30日内报告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注册
1. 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2. 受刑事处罚的。
3. 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4. 因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5.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2年的。
6. 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
7. 有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行为的。
8. 国家卫计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二)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30日内报注册主管部门备案
1. 调离、退休、退职。
2. 被辞退、开除。
3.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
(一)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经过注册,取得《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证》。
(二)外国医师申请来华短期行医,必须依《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与聘用单位签订协议,有多个聘用单位的,要分别签订协议。
(三)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的协议书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1. 目的。
2. 具体项目。
3. 地点。
4. 时间。
5. 责任的承担。
(四)申请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注册,必须提交下列文件:
1. 申请书。
2. 外国医师的学位证书。
3. 外国行医执照或行医权证明。
4. 外国医师的健康证明。
5. 邀请或聘用单位证明以及协议书或承担有关民事责任的声明书。前款2、3项的内容必须经过公正。
(五)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注册的有效期不超过1年。注册期满需要延期的,可以按《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注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