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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之声】全国人大代表、我院副院长翁国星:完善大病保险制度、实践精准扶贫

发布时间:2017-03-21 09:20  点击数:

大病保险是党和政府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重要举措,全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已于2016年在全国全面推开。李克强总理在今年的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完善大病保险制度,提高保障水平”。

大病保险,大大缓解了群众患大病治疗的经济负担,为防范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做出了重大贡献。但在近五年的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导致因病返贫占返贫原因的40%,主要原因包括:各省、省内各地市县的经济状况不一,部分地区无法完成筹资;各地经济状况差异,导致大病覆盖的范围、病种以及数量的差异大;报销比例差异大;医疗救助条件要求苛刻,而且报销手续繁杂,获救助的对象极少。

建议:

1. 严格按照《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由国务院医改办公室联合财政部、保监会等,制定全国统一的大病统筹标准,包括病种、商业保险交费标准、商业保险报销上限。

2. 对经济落后,地方财政无法承受的地区,把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增长9.5%中一部分作为中央财政大病统筹专项转移支付。

3. 把今年城乡居民财政补助由每人每年420元提高到450元中增加的30元,以及同步提高的个人缴费增加的30元中再拨出10元,使今年商业保险在原来(大多省份为40元)的基础上再增加40元,用于扩大大病统筹病种及提高商业保险报销上限。

4. 由于放开二胎,至少近三年会出现生育高峰,随着高龄产妇的(>35岁)增加,出生先天畸形新生儿也会明显增加。根据官方报告,我国出生缺陷发病率约5.6%,每年约有90万例不同程度出生缺陷。据相关研究,高龄产妇约增加出生缺陷12%。建议把预防先天出生缺陷的产前筛查,包括基因筛查、胎儿超声筛查,列入大病统筹报销范围;降低国内基因检测公司检测收费标准,让利于民;把严重的可治愈的先天缺陷列入大病统筹报销范围。

5. 加强医疗保险对个人及家庭健康保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宣传,使城镇居民,特别是农村村民,对适当缴费保障健康的重要性有正确的认识,消除“没生病白交钱”的错误理念。

6. 公立医院也要承担一定社会责任,对因家庭贫困、无法承担大病治疗费用的,适当给予减免自付部分医疗费用,标准由医院自己制定,政府给予指导性意见。

7. 加大社会个人及企业募捐力度,作为大病补偿的有力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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